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柒月
我單位為上海的一家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在過年前銷售了一批貨物,當時會計提前回家過年了,所以未能及時開具發(fā)票;又由于疫情影響,三月份會計才回來上班,所以在3月份補開發(fā)票。聽說有個13號公告,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,湖北省以外的小規(guī)模納稅人可以減按1%征稅增值稅,并按1%征收率開具發(fā)票。請問,我們單位是否可以在3月份按1%征收率開具了發(fā)票呢?會不會有什么稅務風險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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